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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工会一次告知制

2016年01月18日 18:19  点击:[ ]

 

 

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,改善服务质量,服务对象到本部门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时,实行一次告知制。  

第二条 告知的原则;准确、全面、详细、客观。  

第三条 告知的内容: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、办事程序、工作流程、办结时限及所需的全部材料。  

第四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。  

第五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齐全,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形式的,工作人员应当即办理。  

第六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工作人员应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服务对象按照告知要求补充齐全后,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。  

第七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,经办人应告知法律、法规或政策要求,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。  

第八条 告知过程中,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。 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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